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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被罚款两万元

发布时间:2024-06-16 19:04:51人气:

  金融界消息,近日,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金平区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30日,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寨头中围工业区213号的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应急出口未保持畅通的行为。

  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应急出口未保持畅通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规定,金平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寨头中围工业区213号的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发现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存在应急出口未保持畅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汕头市壮锦塑胶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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